第239章 开始最后陈述!
虽然郑坤表面看上去平静,但实际上,额头的虚汗已经暴露了他。
“第一,关于工资支付条款。”
“案涉劳动合同采用的是住建部门发布的建筑行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,并非被申请人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。”
“建筑行业因工程款结算周期特点,普遍实行年度工资结算,这是行业通行惯例,双方签字确认,属于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。”
“目前项目尚未竣工,工程款未到账,尚未到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,不存在恶意拖欠工资的情形!”
“申请人主张25%经济补偿金,前提是‘无故拖欠’,本案不符合适用条件!”
虽说江晨的辩论角度十分刁钻,但让他找到了破绽。
“第二,关于工伤赔偿。”
“被申请人已尽到安全管理义务,有培训记录、交底记录、巡查日志为证。”
“林建国作为从业多年的熟练工人,明知临边作业应当佩戴安全绳却拒不佩戴,自身存在重大过错,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。”
“即便最终认定为工伤,也应当考虑劳动者自身过错程度,相应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,而不是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!”
“此外,目前尚未进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,申请人主张的伤残补助金等费用,没有事实依据,不应支持!”
听到这,林建国不禁攥紧了拳头,林晓雨也替父亲捏了把汗。
“第三,关于经济补偿金。”
郑坤似乎找回了状态,声音愈发高亢。
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并非被申请人辞退。”
“工资未到结算期、社保问题属于行政监管范畴,不属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法定事由。”
“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金,没有法律依据!”
“综上,申请人的各项主张均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,请求仲裁庭依法予以驳回!”
郑坤的辩论避重就轻。
他抓着“合同示范文本”、“行业惯例”、“工人过错” 三个点不放。
他的目的,是把水搅浑!
裴振邦坐在旁边,脸色稍稍缓和了些。
还好,郑坤专业打商务官司,就算情况劣势,也能扳回一城。
“申请人有无补充辩论意见?”
审判长问道。
江晨当即起身,与郑坤针锋相对。
“申请人补充三点。”
“第一,行业惯例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。”
“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是行政法规,效力高于任何行业惯例和示范文本!”
“示范文本中的违法条款,同样不具备法律效力。”
“建筑行业工程款结算周期,不能成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理由,这是条例明确禁止的!”
一句话,就拆穿了本质。
行业惯例又如何?
它并不代表这就是真的!
“第二,工伤保险无过错责任是法定原则,没有‘按过错比例减免’的规定。”
江晨继续说道。
“被申请人所谓‘自身过错减轻责任’,没有任何法律依据。”
“安监部门的勘验笔录已经证明,被申请人安全设施缺失是事故的主要原因,所谓‘工人拒不佩戴安全绳’,只有利害关系证人的孤证,不足以采信。”
“第三,用人单位拖欠工资、未依法缴纳社保,劳动者享有法定单方解除权,并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,这是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、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。”
“被申请人所谓‘主动离职不补偿’,是对法律的故意曲解!”
字字句句,直接把对方的三个核心论点逐一驳破。
旁听席上响起一阵低低的赞许声。
【好啊!还得是江律师,我以为江律师只会打刑事官司,没想到这也是一把好手!】
【不愧是江律师啊!】
【牛波一,一般律师都只擅长一个领域,江律师倒好,民事、刑事、商业一把抓!】
【诺!这个就叫专业!】
【有这本事,之前江晨还当哪门子明星啊!】
【我把话放着,江律师就是律法界未来的罗律师!】
【很有这种可能!】
郑坤眉头微蹙,立刻补充:“被申请人补充一点。”
“格式条款的认定应当严格限定,示范文本条款经过主管部门制定,不属于‘免除自身责任、排除对方权利’的情形,不应随意认定无效!”
“且伤残鉴定未做,伤残待遇数额不明确,仲裁庭不应先行裁决!”
他的话音刚落,江晨还未开口。
“被申请人注意!”
审判长突然沉声开口,打断了郑坤的话。
“工伤无过错责任原则、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规定,均有明确法律依据,重复辩论的内容不再记录。”
“伤残待遇部分,申请人已明确待鉴定后另行主张具体差额,本次仅主张已发生费用及法定项目,本庭已听清。”
“请双方围绕未陈述的争议焦点发表意见,不得重复。”
这下,郑坤的脸色一僵。
他试图用同样的话去堵住江晨的嘴。
可这点儿小心思,别说江晨了,就连审判长都看了出来!
着实让人头疼。
郑坤微微欠身,点了点头:“是,仲裁员。”
他心里清楚,在法律层面上,对方的辩论站得更稳。
在这场官司开始之前,江晨恐怕已经提前推导过一遍正常法庭。
若非如此,他哪里会做这么多的准备!
江晨的实力,比郑坤想象中的更强,更难缠!
这种情况下,郑坤想要彻底抽身,把罪全部摘下来,应该是做不到了。
自己能做的,只是尽量抠细节、拖时间。
能减一点是一点!
“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?”
审判长环视全场。
江晨微微摇头:“申请人没有。”
郑坤沉吟片刻,也重重摇了摇头:“被申请人没有。”
审判长点点头,重重敲下法槌。
咚!
“法庭辩论结束。”
审判长环视四周,缓缓开口。
“根据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规定,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。”
“现在,由双方当事人依次进行最后陈述。”
“先由申请人作最后陈述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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